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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9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夏泰和芳纶收到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均已签字盖章的编号为6410202001100000865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国开行宁夏分行同意向宁夏泰和芳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用于借款人复工复产达产所需的材料购买、人员工资支付、上下游货款支付、社保缴纳、日常经营费用等;同日,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6410202001100000865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3年(即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的65%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①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②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保证方式: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2,94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11%。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宁夏泰和芳纶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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