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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针对1项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4,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败诉,原告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峰米科技系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于近日就峰米科技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之间的1项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0)津03知民初15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编号

  (2020)津03知民初159号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成都极米视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

  3、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号为ZL201110086731.9,发明名称为“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公司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二销售和许诺销售由被告一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Z6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Z6和Z6X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涉案专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Z6系列型号投影仪,并立即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合计4,600万元人民币;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子公司峰米科技在此诉讼案件中为原告,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峰米科技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将无法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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