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和8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东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的ZL201180005983.2号发明专利权和ZL200580038463.6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550万元和2,060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所涉两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的起诉。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日本东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9年6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8)京73行初535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日本东丽关于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98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日本东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述两起专利纠纷已于2019年12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长阳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长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驳回东丽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日本东丽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35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东丽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不涉及公司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公司与日本东丽尚有未了结诉讼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ZL200780040088.8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2,660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3日、2020年4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涉及诉讼公告》、《长阳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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