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舞九霄”)、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啸天下”)、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利”)、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东方”)、杨勇、张晶、曾勇、朱松、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事宜于2019年9月2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与创东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一)乙方理解并确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广州龙文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的《广州龙文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甲、乙双方同意前述两份报告作为乙方向甲方补偿的依据。
(二)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广州龙文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和《广州龙文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同意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甲方的股份数量的15%即444,445股向甲方补偿,乙方补偿甲方的股份价值为人民币2520003.15元。
(三)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
1、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乙方用于补偿甲方的全部股份由甲方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2、甲方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宜的方案后,在甲方向乙方发送配合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应予补偿甲方的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3、如果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所需批准的(如有),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无偿赠送给甲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甲方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广州龙文原股东,下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份赠予手续,甲方最迟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协助办理赠与的具体手续、文件等)。由甲方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甲方股本数量(扣除广州龙文原股东持股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四)甲方、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保证用于补偿甲方的股份不得转让、赠送、质押给他人,保证用于补偿甲方的股份能够按时、顺利地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由甲方回购注销或赠送给甲方全体股东(广州龙文原股东除外)。
2、如果因乙方责任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限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或赠送手续的,应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补偿甲方的股票价值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甲方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限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或赠送手续的,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或赠送手续或撤回对乙方的起诉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补偿的股票价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履行完毕按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作为乙方履行完毕对甲方的所有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甲方放弃对乙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如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大于根据法院就甲方与广州龙文原股东及龙文环球于2016年1月15日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有关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所做出的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他广州龙文原股东应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量标准计算出的乙方向甲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返还乙方多补偿的股份金额,计算公式如下:甲方需返还金额=多补偿的股份数量×具体每股补偿价格,其中以法院最终裁判生效日为补偿基准日,每股补偿价格以补偿基准日当日收盘价为基准价另行商议具体每股补偿价格,但具体每股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甲方同意在前述方案通过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返还金额。
(七)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发布召开包括乙方在内的股份回购注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乙方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完成补偿股份回购或注销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的起诉(根据法院要求提交撤诉申请或变更被告和诉讼请求,撤回对乙方的起诉)。
(八)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粤03民初3869号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次日起生效(若生效裁判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则本协议在管辖权异议生效次日起生效)。
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均无需承担该案以及与该案有关案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若法院裁决乙方承担,则甲方承诺替乙方支付,并放弃对乙方追索(甲方垫付情况下,则豁免乙方支付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有利于解决及推进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宜,对公司后续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数据最终以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1、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创东方补偿公司的股份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公司的股票数量的15%为限,即444,445股。《和解协议》确认的创东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与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承诺的补偿股份数量一致。
2、本次公司与创东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尚未生效,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粤03民初3869号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次日起生效(若生效裁判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则本协议在管辖权异议生效次日起生效)。
3、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创东方按照《和解协议》应补偿公司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
4、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与信中利、张晶签署《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协议尚在履行中。
5、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和龙文环球就业绩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续能否达成一致意见、业绩补偿事宜诉讼的结果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6月0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