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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20-039

  优先股代码:360031         优先股简称:贵银优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项目贷款本金3.5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贷款计提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以下简称“乌当支行”)将镇远镖局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远镖局”)、镇远县天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旅游”)、镇远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远吉源”)、贵州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吉源”)、唐猛、唐晓荣、唐燕、唐勇、方艳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9-036)。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乌当支行收到(2019)黔01民初1160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在审理中,乌当支行与镇远镖局、天河旅游、镇远吉源、贵州吉源、唐猛、唐晓荣、唐燕、唐勇、方艳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镇远镖局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当支行支付本金350,000,000.00元,利息31,288,108.15元,罚息576,455.5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计算方式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镇远镖局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当支行支付诉讼费减半收取945,108.19元(诉讼费1,890,216.37元,减半收取945,108.19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7,500元。被告天河旅游、镇远吉源、贵州吉源、唐猛、唐勇、方艳、唐晓荣、唐燕对调解协议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乌当支行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调解协议确认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各方一致同意优先处置被告唐猛提供的抵押物,该抵押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30日内未实现时,各保证人对未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原告可依法对各保证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划、冻结。在该抵押物之上存在同一顺位二个或二个以上抵押债权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三)执行程序中抵押物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单独一致选定直接进行以物抵债、变卖或拍卖方式以实现抵押权。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0日内未一致选定时,按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抵押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调解协议已经法院确认,被告的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所涉贷款计提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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