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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9版)

  

  (上接C29版)

  注:根据发行人最终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实际支出金额等,发行人实际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用及其他较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该项目概算金额增加6.55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2,612.0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8,521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311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民生银行深圳光明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横岗新区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不接受燕麦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五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首祥、高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召开过1次董事会,未召开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202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燕麦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于首祥、高博

  项目协办人:寇琪

  项目组其他成员:贾光宇、柴俊、范磊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于首祥,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保荐代表人高博,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于首祥先生,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八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伊之密首次公开发行、新产业生物首次公开发行、招商证券非公开发行、白云山非公开发行、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深康佳A非公开发行、天齐锂业配股项目、TCL公司债、利达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高博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作为负责人或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鹏鼎控股、光峰科技、新产业生物、维尔利、蓝科高新、万润科技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尚荣医疗非公开发行、京东方A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尚荣医疗现金收购资产、阳普医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讯方舟大股东增持等财务顾问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或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刘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张国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东素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4、发行人股东麦利粟投资及麦其芃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5、发行人股东武喜燕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发行人股东君联慧诚、华芯创原、汉志投资、范琦、茹晔、代兵、许琴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启动条件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则将触发稳定股价的预案。

  触发启动发行条件后,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3)停止条件

  ①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②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股票回购

  ①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②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⑤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⑥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⑧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60%;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3)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3)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②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③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素绚投资、麦利粟投资及麦其芃投资承诺

  (1)本单位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监高的承诺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5、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承诺:

  “如因信达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达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发行人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评估机构沃克森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做出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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