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2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海正药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海正药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正药业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集团”)持有海正药业33.22%的股权,为海正药业控股股东;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海正集团40%股权,为海正药业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海正药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和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海正药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海正药业作为“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将依托自身先进、高标准、规范化的生产技术平台,为复旦张江在原料药供应方面提供创新药原料药定制、肿瘤药原料药供应等个性化服务,满足其研发需求,加速复旦张江产品的研发上市。
2)海正药业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具有优秀的销售团队、广覆盖的销售网络,2019年成功代理复旦张江的里葆多(多柔比星脂质体)在中国开展学术推广,未来双方将在抗肿瘤药等治疗领域进一步合作,就复旦张江在研产品的商业化上市、学术推广提供助力,扩大复旦张江的品牌影响力,提升其盈利能力。
3)依托双方现有的研发技术、研发平台及优势领域,开展高端制剂、创新药的研发合作,如以长效缓控释技术平台、光动力技术平台等为载体,优势互补,提升研发能力,加速推动创新型的、有特色的、高壁垒的制剂产品的研发上市,将优质药物带给中国医药市场以及广大病患。
(5)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正药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正药业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本所律师核查,海正药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海正药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注1:参与比例上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予以测算。
注2: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用于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0年6月8日(T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共35人参与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注1: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0,8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0,735.2?0万元。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0年6月8日(T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海通资管汇享复旦张江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2019年4月26日复旦张江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议案,其中参与人员包括对于实现复旦张江战略目标所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1,200万股,且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12个月,具体人员名单及参与比例另行约定。关联董事王海波、苏勇、赵大君先生就此议案放弃表决。
因本次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涉及关联人士参与本计划的获配股数或份额,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6月21日复旦张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关联人士参与A股发行战略配售。
2020年4月28日复旦张江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议案,批准参与战略配售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名单并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注册后生效。
(3)设立情况
本次配售共设立1个专项资管计划:海通资管汇享复旦张江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复旦张江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3、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存在关联关系;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海通创投与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行为的合规性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业务指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崔源
张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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