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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公告(上接C9版)

  (上接C9版)

  注: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其中: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资本化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均较高,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强,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有所下降,主要系:(1)随着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公司流动负债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交税费、预提费用和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项增幅较大;(2)为满足经营规模快速增长所需要的运营资金,报告期内短期借款持续增加。

  随着有息负债规模的增长,2018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有所上升,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2019年度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有息负债规模有所下降,相应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出现下降,利息保障倍数出现提升。总体上看,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仍处于较高水平,每年度的息税前利润能够较好的覆盖利息支出,公司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较低。

  5、运营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68、6.34和6.25,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23、3.08和3.20,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较高水平,资产周转能力良好。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3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发行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在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第(二)款中规定的“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同时,还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同比下降30%以上。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

  3、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或计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原因说明。”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公司权益分派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60,947,792股扣除因未解锁不参与权益分派的激励股份1,004,700股和回购专户的股份5,070,046股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5,097.46万元(含税)。公司已于2020年6月3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拟于2020年6月10日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在2019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资金789.59万元,视同现金红利789.58万元。

  注2:公司2018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资金20,061.19万元,视同现金分红20,061.19万元。

  注3:2017年度,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现状的考虑,为减少现金流压力,故未进行现金分红。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各项业务发展投入,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并已经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的分红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来2019-2021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因未满足前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本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

  公司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或计划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原因说明。

  五、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已经建立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章程中已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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