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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37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2019-024号公告)。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发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梁斐

  被告:付月霞

  被告:赵质斌

  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705,000元;

  (二)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本金6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65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59,529元;

  (四)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35,776,742股“四川金顶”股票(证券代码:60067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被告梁斐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329,694.45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梁斐、被告付月霞、被告赵质斌共同负担2,780,63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持有公司股份71,553,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0%;本次诉讼判决涉及的公司股份为35,776,742股,占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的5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5%。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述判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质押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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