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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材料”)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4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561号)同意,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40万股,发行价格为14.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5,2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1,020,377.33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4,235,622.6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9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4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原实施地点为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五方材料为“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拟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五方材料增资和以募集资金12,800万元向五方材料提供借款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五方材料拟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公司募投项目拟新增的实施主体五方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五方材料基本情况如下: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1、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促进公司产能分布优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借助当地产业集群优势及地理优势,有效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同时利用苏州的人才聚集优势,聚合研发资源,推动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进度。公司拟新增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并拟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五方材料为前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

  2、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并以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五方材料增资和以募集资金12,800万元向五方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五方光电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3、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五方光电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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