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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信融财富系列案《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分别与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之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作为案件的第四被申请人,近日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情况

  2017年8月25日,信融财富作为出借人分别与包括第一被申请人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在内的六位第一被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其中约定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分别向信融财富借款人民币600万、800万、800万,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同日,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四位被申请人与出借人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8月28日,信融财富如约提供了借款,但三位第一被申请人均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2018年7月6日,信融财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0)。

  二、《裁决书》的主要裁决内容

  公司在三个案件中的地位均为第四被申请人,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第四被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均为公开披露的信息,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根据第四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查明,本案第三被申请人为第四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第四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该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在《保证合同》签订后第四被申请人对该保证行为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追认,因此,相关《保证合同》对第四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被申请人不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份《裁决书》的主要裁决内容如下:

  (一)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ニ)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与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原告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控股”)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58,333.33元、违约金及诉讼相关费用。该案将于2020年7月 7日开庭。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除以上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公司为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的借款提供的担保被判无效,故公司无需为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对信融财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前期未对上述三项违规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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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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