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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9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期间内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900,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增持金额合计30,672.53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正邦集团的通知,截止至本公告日,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计划已届满,增持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杜兹正邦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陕国投·弘盛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正邦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9,015,985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10%。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杜兹正邦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陕国投·弘盛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9 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于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2,000万股,不超过4,000万股。本次不设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2020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2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拟调整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调整增持计划中关于增持主体、增持数量计算方式及增持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调整后的增持计划如下:

  1、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本次拟增持的股份数量

  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6亿元(含增持计划调整前正邦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已增持的9,920.01万元)。

  3、增持价格

  本次不设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次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窗口期不增持。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

  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杜兹正邦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陕国投·弘盛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900,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增持金额合计30,672.53 万元,增持均价为16.228元/股。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若较之前公告有所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及2020年5月11日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使公司总股本减少所致。

  以上数据如有尾差,是因为四舍五入导致的。

  四、本次增持前后情况说明

  注:上表中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若较之前公告有所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使公司总股本增加所致。

  以上数据如有尾差,是因为四舍五入导致的。

  五、相关承诺

  1、关于本次增持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1)增持期间,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杜兹正邦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陕国投·弘盛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累计增持金额为30,672.53 万元,在增持计划承诺增持金额范围内;

  (2)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转让公司股份,增持人均已履行承诺义务。

  2、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承诺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

  六、其他事项

  1、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督促上述增持主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督促上述主体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七、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正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杜兹正邦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陕国投·弘盛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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