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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0-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了收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SHEN DF20180380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号《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号《SHEN DF20180383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号《SHEN DF20180384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本次收到的《裁决书》是针对上述信融财富的6个仲裁案件中的3个(编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SHEN DF20180380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的裁决,公司在三个案件中均为第五被申请人,根据《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有权机构以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即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授予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决议,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步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步森股份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步森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等均为公开披露的信息,申请人与步森股份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经查明,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该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在《保证合同》签订后,步森股份对该保证行为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追认。因此,《保证合同》对步森股份不发生法律效力,步森股份不需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以下为三份《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华南国仲深裁[2020]D53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86,14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280,40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7,52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97,529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97,52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华南国仲深裁[2020]D54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人民币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华南国仲深裁[2020]D55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8,1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人民币373,860元(自2018年3月29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年化利率24%的标准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在上述裁项内应付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18,9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118,92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18,92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信融财富系列仲裁案涉及6个仲裁申请,合计本金4,000万元,本次收到的裁决书是针对其中的3个仲裁案件,涉及本金合计2,200万元。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按照仲裁申请人请求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即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裁决的3个仲裁事项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738.88万元。根据案件最新进展,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将于2020年度转回本案相关预计负债1,738.88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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