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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三方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认为:松井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德邦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保荐代表人:吕雷、刘平
联系人:吕雷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吕雷、刘平二人具体负责松井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吕雷,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10年证券投资及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曾先后参与飞鹿股份(300665SZ)、大千生态(603955SH)、长和化工IPO项目,飞鹿股份(300665SZ)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香塘担保(831959)、新康达(833541)、金茂投资(834960)新三板挂牌项目及海南矿业(601969SH)、铜仁水务公司债券等项目。
刘平,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16年投行业务经历,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主持或参与耐普矿机(300818SZ)、飞鹿股份(300665SZ)、春风动力(603129SH)、中坚科技(002779SZ)、新联电子(002546SZ)、千红制药(002550SZ)、广联达(002410SZ)、精华制药(002349SZ)、上海莱士(002252SZ)、苏州固锝(002079SZ)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金丰投资(600606SH)公司债券项目和海通证券(600837SH)、海南矿业(60196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凌云剑的妹妹凌剑芳、妹夫纪光辉、堂妹凌湖燕、表弟唐兰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王卫国、杨波、伍松、Fu RaoSheng、缪培凯,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瑛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监事、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颜耀凡、徐瑞红,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李平、李玉良、赖安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松茂合伙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松茂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松源合伙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松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本企业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茂松有限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茂松有限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茂松有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茂松有限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茂松有限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茂松有限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凌云剑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凌云剑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凌云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凌云剑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凌云剑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凌云剑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松源合伙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松源合伙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松源合伙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松源合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松源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松茂合伙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松茂合伙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松茂合伙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松茂合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松茂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王卫国、杨波、伍松、Fu Raosheng、廖培凯 ,监事颜耀凡、徐瑞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瑛强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松井股份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松井股份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松井股份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如本人拟减持松井股份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5、本人承诺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五)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李平、李玉良、赖安平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松井股份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股份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股份股份的意向。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所持松井股份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松井股份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4、如松井股份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如本人拟减持松井股份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停止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且尚未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的,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直至达到上述停止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为止。
如采取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至达到第(2)、(3)项停止条件后,当年度内不再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内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则相关主体应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公司/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本人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4、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德邦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德邦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承诺为本保荐机构真实意思表示,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所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职国际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所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沃克森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如本公司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茂松有限,实际控制人凌云剑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企业将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的薪酬或津贴;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的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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