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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0年6月7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副主席王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4人,其中邵崇和冯小东监事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汪卫杰和左志鹏监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王磊先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作用;将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绩效紧密结合,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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