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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043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20]7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6月4日,你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46.15亿元,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多次出现大幅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导致你公司披露的经营业绩发生多次大幅变动的原因、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及针对该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你公司应全面配合审计机构开展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如期披露2019年年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认真落实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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