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0-042
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联诚精密”)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新投”)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山东高新投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00,00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4%。
一、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200,000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4%。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区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山东高新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减持联诚精密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如下:
1、山东高新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诚精密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在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减持联诚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减持行为将由联诚精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减持行为应自公告后6个月内完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①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③本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2、首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3、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山东高新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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