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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视点:铲除上市公司造假毒瘤 要打好“制度优先”牌

  

  朱宝琛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再次“喊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最重要的是“制度优先”,要有制度保障和制度约束。把丑话说在前头,一旦触犯制度规定就必须受到相应惩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违反上述规范,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失信惩戒。具体罚则包括: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补上了制度短板,加大了震慑作用,同时,也让监管真正长上了锋利的“牙齿”,是打击上市公司造假的“利器”。

  制度保障和约束的另一个体现,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此破冰之举有望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当然,目前还只是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最高法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这一制度尽快从“立起来”变为“用起来”。

  最高法日前表示,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下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最高法透露,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一旦建立起来后,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更加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集体诉讼制度,从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是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笔者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运用这一制度,结合刑法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落地,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立体追责”体系,必然会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司法实践来看,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也正加快落地。比如,今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全面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制度层面细化了流程;5月8日,作为证券代表人诉讼试点法院之一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

  加强法制保障,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然举措。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三次会议,都强调坚决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证监会也多次“喊话”上市公司,表示要对财务造假从严从重打击。笔者希望,加快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落地,让造假者无处可逃,让上市公司拒绝造假、踏踏实实做好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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