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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天精装                                     股票代码:00298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精装”“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公司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分别承诺:除公司上市时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之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2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中天安、张安分别承诺:除公司上市时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之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天人合一、顺其自然分别承诺:除公司上市时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之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乔荣健、担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安分别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担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的毛爱军、担任监事的王建华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其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其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有5名,分别为中天健、中天安、天人合一、乔荣健及张安。此外,顺其自然占公司股权比例为3.0911%,亦作出相关减持承诺。

  (一)乔荣健及中天健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及其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在不影响相关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须待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本人/本公司将综合考虑自身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决策减持事宜,每年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本人/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四十八个月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不超过锁定期满当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九个月至六十个月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不超过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期满当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张安及中天安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张安及其控制的中天安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须待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决策减持事宜,每年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天人合一减持意向

  作为发行人上市前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天人合一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本企业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须待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本企业将另行以召开合伙人会议等形式自行决定减持数量。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顺其自然减持意向

  关于上市后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计划,顺其自然出具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应当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本企业关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另行以召开合伙人会议等形式自行决定减持数量。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减持收益的,扣除税费后的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企业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之前,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其中,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或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本公司上市首日至有权主管机构认定上述相关违法事实日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下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除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人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公司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实际控制人乔荣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本公司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本次发行过程中,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如因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1)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66367_A01号)。

  (2)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1号)。

  (3)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2号)。

  (4)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3号)。

  (5)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4号)。”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承诺”。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四)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七)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七、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9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85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785.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3,406.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90%;网下发行数量为378.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发行价格为24.5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47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天精装”,股票代码“002989”,本次公开发行的3,785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6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6月10日

  3、股票简称:中天精装

  4、股票代码:00298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14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78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3,78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单位:万股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

  中天健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4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8.7494%。中天健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4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

  589924287,法定代表人乔荣健,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白沙岭百花园(一期)百合阁26C。中天健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先生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乔荣健先生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中天健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经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天健的总资产为1,405.12万元,净资产为1,396.12万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0.52万元。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乔荣健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1,208万股股份,通过其100%持股的中天健间接持有发行人4,400万股股份,并分别通过担任天人合一的普通合伙人而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8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通过担任顺其自然的普通合伙人而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351万股股份的表决权,乔荣健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发行人6,75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44.6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除发行人、中天健、天人合一、顺其自然外,乔荣健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乔荣健先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1021970

  0718****。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74,231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3,785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5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5.6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20.8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27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51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52元/股。

  本次发行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78.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1,219,370.00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31040619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406.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12,569,498.1500万股,中签率为0.0271013207%,有效申购倍数为3,689.85708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80,429股,包销金额为1,972,119.08元,包销比例为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2,808.2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8,180.58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5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66367_A0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627.62万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用12,264.15万元、审计及验资等费用970.15万元、律师费用642.5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66.04万元、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84.76万元。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每股发行费用3.8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8,180.58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92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759元(按发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业绩说明及2020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见附件),其中2020年1-3月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于2020年5月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2020年4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购买银行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天精装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天精装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中天精装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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