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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为明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股东

  本人/本企业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明确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鉴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鉴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高纪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鉴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吴春艳、有则科技、常州锐创、常州携创、常州赢创、常州凝创、常州天创、盘基投资、天合星元、清海投资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启动购回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严格执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高纪凡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自然人

  吴春艳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的一致行动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企业

  有则科技、常州锐创、常州携创、常州赢创、常州凝创、常州天创、盘基投资、天合星元、清海投资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的一致行动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参与投资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本企业及本企业参与投资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企业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4)本企业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已取得本企业权力机关的同意,并已取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权力机关同意,因而本企业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代表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真实意思。

  (5)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高纪凡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自然人

  吴春艳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在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权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企业

  有则科技、常州锐创、常州携创、常州赢创、常州凝创、常州天创、盘基投资、天合星元、清海投资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纪凡的一致行动人。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5%以上股东

  兴银成长、宏禹投资、融祺投资、当涂信实、珠海企盛和霍尔果斯企盛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权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权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若有)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本所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中天承诺:“本公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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