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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相关内容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

  本公司曾于2019年8月29日触发,并于2019年11月11日执行完成稳定股价措施(具体详见本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履行完毕增持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121个交易日开始(即自2020年5月13日开始),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重新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020年4月29日,本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9.84元。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本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应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并由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将在2020年6月23日前召开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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