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8日,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授予62名激励对象203.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8日。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64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首次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09元。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指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如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取决于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
注: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以下方法计算。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天)。从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0年5月1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6月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20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64名变更为6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5.5万股变更为203.5万股,预留部分由34.50万股变更为36.50万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0年6月8日;
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6.09元/股;
4、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62人,首次授予数量203.5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8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347.17万元,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及意见
经审核,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6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上述62名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3.5万股,授予价格为6.09元/股。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8日,并同意以6.0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3.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宇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章程》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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