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0-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思科”)于2020年06月0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0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04月30日至2019年05月09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2019年05月11日披露了《海思科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0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9年07月0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0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向151人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3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08月20日。
6、2020年0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 05月13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9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0年06月0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40名调整为38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4万股调整为92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40名调整为38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4万股调整为92万股。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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