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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李风                       陈春明                   关天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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