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51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8.98元/股调整至8.88元/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3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4、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1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京JLC1,期权代码:037795。
6、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9.08元/股调整为8.98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8.6万份调整为865.1万份,注销股票期权43.5万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8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46.04万份,行权价格为8.98元/股。
8、2020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8.98元/股,调整为8.88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情况
2020年4月3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基于上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调整为:8.98-0.1=8.88元/份。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6日,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向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决定
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
对于此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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