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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2         证券简称:湘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喻自文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①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69,489,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077%。

  ②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67,3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148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③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97,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88%。

  ④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1,089,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9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2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97,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88%。

  ⑤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邓争艳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86,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86,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86,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子公司湖南泰淼鲜丰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1万头种猪养殖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子公司湖南泰淼鲜丰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万头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投资建设100万吨饲料加工项目(一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投资建设科研智慧大楼项目(一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邓争艳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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