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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7版)

  (上接C27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博汇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苏磊、邹颖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邮编:310016

  电话:0571-87902568

  传真:0571-87901974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苏磊: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赛轮股份IPO项目、诚益通IPO项目、赛轮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公司债、赛轮股份公司债的保荐或承销工作。

  邹颖: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二重重装IPO项目、丽鹏股份IPO、镇海股份IPO项目、博汇纸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储股份公司债的保荐或承销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传明、郭忠武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如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其他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承诺

  1、博聚睿智承诺

  公司股东博聚睿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2、郑金福承诺

  本承诺人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数码科技承诺

  本承诺人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就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陈恒、杨秋承诺

  本承诺人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合计持股超过5%的股东上海网宿晨徽以及宁波晨晖盛景承诺

  本承诺人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荣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不违反前述锁定期及限售承诺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

  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停止条件:在上述启动条件中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启动条件中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可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具体措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回购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已经达到约定上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购买所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增持后,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已经达到约定上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3、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购买所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

  4、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相关方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将以其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将以其在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公司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传明、郭忠武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公司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公司将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如因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传明和郭忠武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传明、郭忠武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本人在公司上市前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博汇科技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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