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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0-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公司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1),2018年6月1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确认公司不具有一恒贞的股东资格。2018年6月13日,一恒贞针对本案向河南高院提起反诉。河南高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河南高院送达的(2018)豫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已于2016年10月27日解除;

  (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驳回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91628.35元由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河南高院判决公司不具有一恒贞股东资格,驳回一恒贞对公司的反诉请求,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18)豫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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