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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华安证券B1座投教基地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宏韬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董事陈蓓、董事瞿元庆、董事徐义明、独立董事王烨、独立董事尹中立、独立董事郑振龙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4人,监事李焱、监事马军伟、监事张海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汲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杨爱民、副总经理方立彬、副总经理赵万利、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龚胜昔、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刘晓东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01:与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2:与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3: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4: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5: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0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舒根荣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关于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4《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5《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5.01至5.05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通过。关联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09,020,879股,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296,133,305股,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持有公司170,000,000股,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0,000,000股,上述关联股东均回避《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对应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对应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会议议案7《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军、音少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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