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04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5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55.69万股调整为153.24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39人。除调整授予数量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8.1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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