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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6月11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背景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贸仲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张有明、王迈应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以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前述款项,张有明、王迈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20-001号公告)。

  鉴于张有明、王迈未如期履行裁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4月29日,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临2020-025号公告)。

  2020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应诉通知书》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张有明、王迈申请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北京四中院已立案(详见公司临2020-02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

  2020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张有明、王迈的申请;

  2、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有明、王迈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对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北京一中院已受理公司对张有明、王迈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收到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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