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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7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下转C69版)

  (上接C67版)

  章节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拟修订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内容内容基金名称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指定网站规定网站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删除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删除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删除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删除无    57、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六、标的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以下简称“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

  无    七、目标ETF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包括在一级市场以股票篮子组合进行目标ETF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3日生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其相关事宜,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XX年XX月XX日起,《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且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起失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因托管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辉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无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

  (9)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4、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评价体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债/股性和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股价上涨带动债券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从而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估值。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优先投资于股性偏强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模板对债券条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5)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0)、(12)项和第(3)项第5)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旨在跟踪MSCI新兴市场指数关于中国A股的逐步纳入进程,指数使用基于在岸人民币汇率的中国A股计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无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下转C6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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