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C78版)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2号),对此高度重视,并对函件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公司对函件问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披露如下:

  一、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1)请你公司充分提示退市风险,并说明针对近两年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2)请说明目前公司的主要资产、负债、人员构成及主营业务开展等情况。(3)请你公司董事会、年审会计师说明在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1.公司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两个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暂停上市,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0)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018年度和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

  2018年度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内部控制失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的性质及减值。

  2019年度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违规担保诉讼事项;涉及大额往来款项。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进展情况如下:

  (1)妥善解决债务危机:鉴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公司一直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债权人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公司债务。鉴于公司债务的复杂情况,截止目前,尚未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正式和解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最终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2)积极恢复生产: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和加工业务已停滞,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合理增加资产收益,与加工业务相配套的仓储业务业已转为仓租业务,公司重点做好对公司客户的沟通工作,维护好新老客户关系,尽可能消除本次债务危机的影响

  (3)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2018年度,公司在对外担保、合同审批以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管理层舞弊、凌驾于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相关控制环节未得到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活动未有效开展。公司管理层已经认识到公司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规范控制和管理。

  (4)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自立案调查以来,公司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汇报有关核查工作进展等,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积极面对诉讼: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涉及到的诉讼仲裁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合计逾人民币30亿元,且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门小组认真清查和解决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事项,公司对已掌握到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并陆续取得了数单有利于公司的判决,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所引发的诉讼、仲裁,公司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消除影响公司发展的隐患,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针对公司相关未决诉讼,公司将继续在律师的支持下积极与案件的相关当事方、管辖法院等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推动相关诉讼事项尽快结案,消除各种潜在影响。

  (6)全面核查公司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18年度对应收款、预付款、短期贷款计提了大量的坏账准备。公司通过聘请的律师团队对上述客户及供应商多次发函催收。同时,公司通过律师团队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对部分计提坏账公司提请了诉讼,力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关诉讼已全部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基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为止,相关款项未收回。公司将持续对上述客户及供应商的催收。

  (二)目前公司的主要资产、负债、人员构成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1.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元

  2.人员构成

  3.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2019年度,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2019年度,母公司商贸业务和加工业务已停滞。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合理增加资产收益,与加工业务相配套的仓储业务业已转为仓租业务。2019年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47.88万元,净利润10,489.82万元。

  公司子公司烨辉钢铁的日常生产经营仍在正常进行,客户关系无重大影响,但受母公司诉讼及债务影响,烨辉钢铁受银行融资渠道及融资额度持续压缩影响,加之2019年整体钢贸经济环境下行,导致经营受到一定影响,持续出现下滑。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408.67万元,净利润-401.39万元。

  公司子公司欧浦小贷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了有效的风控措施,2019年度基本暂停对外发放新增贷款,并通过各种手段尽快收回贷款,偿还对外融资,降低经营风险。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5.41万元,净利润751.84万元。

  (三)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58.83%,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4.76亿元,因涉及多项未决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银行借款出现逾期,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处于财务状况恶化的状态。

  管理层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目前的现实状况,公司采取了以下应对计划:

  1.努力恢复生产经营:报告期间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母公司部分业务出现停滞现象。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合理增加资产收益,公司分批处置了部分闲置资产,回笼了部分资金。同时,与加工业务相配套的仓储业务业已转为仓租业务,公司将继续维护好新老客户关系,尽可能消除本次危机对经营的影响。公司子公司烨辉的日常生产经营仍在正常进行,客户关系也无重大影响,其将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内外部条件,按照既定目标完成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子公司欧浦小贷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继续采取了有效的风控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2.积极解决债务问题,推进债务重整事项:鉴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继续积极与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债权人谅解,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公司债务。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债务重整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排除后期将启动债务重整,通过司法手段化解债务负担,轻装上阵。

  3.积极应对公司诉讼:报告期间,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门小组认真清查和解决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事项,公司对已掌握到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并及时对外披露。同时,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并陆续取得了数单有利于公司的判决,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所引发的诉讼、仲裁,公司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消除影响公司发展的隐患,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针对公司相关未决诉讼,公司将继续在律师的支持下积极与案件的相关当事方、管辖法院等进行充分沟通,争取推动相关诉讼事项尽快结案,消除各种潜在影响。

  4.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2019年2月新的管理团队进驻公司后,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了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落实授权、审批和执行的职责分离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

  5.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公司将积极与中基投资、法院、中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重整方等多方沟通,力争中基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债务处置能有机结合起来,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管理层积极应对上述重大事项,已做好充分应对准备,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目前,公司业务已逐步在恢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规范,内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司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商讨其他债务解决方案;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也在积极应诉过程中;公司持续全面核查公司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将在完善相关证据后,对涉及相关的责任主体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是合理的。

  会计师回复:

  欧浦智网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披露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截至本年报问询函回复日,欧浦智网因涉及多项未决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司 法冻结、强制划扣,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重要经营性长期资产被司法查封,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应收账款及对供应商预付账款逾期尚未收回,且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因未决诉讼事项导致欧浦智网公司账面计提巨额减值损失及预计负债,公司连续两年账面净资产为负数。上述种种迹象表明欧浦智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事项以及欧浦智网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要求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与欧浦管理层以及治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应对措施;

  2)查看公司公告及上市公司主流媒体相关信息;

  3)对管理层为了应对上述未决诉讼事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评价,分析这些措施的可行性。

  截止审计报告日,公司管理层已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上述导致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我们对上述措施进行了评价,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已不合理,因此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持续经营》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欧浦智网2019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仍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是合理的。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1.39亿元,主要为相关土地被收储产生的征收补偿收益。据披露,2018年6月,你公司FG座土地使用权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被予以征收及拆迁,并收到补偿款15,000万元。截止2019年末,你公司相关地块的房地产权证已交回发展中心,且已完成建设用地收回及产权注销手续。(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移交手续的办理时间,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说明上述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及计算过程,并自查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2)请你公司说明相关补偿款在2018年收到但你公司在2019年确认收益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2018年6月,公司与乐从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签署了《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三旧”改造“挂账收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为配合佛山地铁三号线建设,根据《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顺府发[2015]19号)、《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调整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顺建函[2017]1386号)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地铁3号线、文华路(细海工业区段)等重点市政工程相关事项的复函》(顺府办函[2018]396号)等文件,结合佛山新城建设总体规划,发展中心就对公司位于乐从镇细海工业区内的部分土地进行“三旧改造”达成协议,涉及土地面积37,854.01平方米。基于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发展中心同意对该地土块进行挂账收储,先支付公司“挂账收储”补偿金1.5亿元,由发展中心通过对该土地公开招拍挂形式出让后再行按照有关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公司根据《协议》要求,将相关地块涉及的房地产权证交回给发展中心,因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已离职,未能确认房地产权证移交的具体时间。发展中心自行办理用地收回及产权注销手续。

  2020年4月,发展中心向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已将补偿金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且已收到公司交回的相关地块房地产权证,并已完成建设用地收回及产权注销手续。

  会计处理及计算过程

  1.确认依据

  按照财会[2019]6号文,“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产权范围内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约26,173.18平方米的商住地块“挂账收储”补偿金1.5亿元”对于该项的会计处理,在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调整以挂账收储方式实施改造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三旧”改造“挂账收储”协议》得知,其中FG 座部分土地使用权(26173.18平方米)征收补偿价款需通过公开招拍挂后,视拍卖价格才能最终确定,2018年将其账面价值12,096,829.13元已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核算,收到的补偿金额1.5亿元已计入其他流动负债。

  (2)截止2019年末,已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包括将FG座的房地产权证已交回发展中心,完成了产权注销手续,实物资产已移交政府进行平整施工,公司已履行完毕协议义务,实物资产在实质上不再符合“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定义,其他流动负债(1.5亿元)也不符合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定义,因此在2019年结转资产处置收益。

  2.会计处理及计算过程

  (1)会计处理

  1)2018年6月收到补偿金

  借:银行存款150,000,000.00元,贷:预收账款150,000,000.00元。

  2)2018年6月将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4,354,006.92元,待处理财产损溢12,096,829.13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6,450,836.05元。

  3)2018年期末报表重分类

  借:预收账款150,000,000.00元,贷:其他流动负债150,000,000.00元,借:其他非流动资产12,096,829.13元,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2,096,829.13元。

  4)2019年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150,000,000.00元,贷:其他非流动资产12,096,829.13元,贷:资产处置收益137,903,170.87元。

  (2)计算过程

  FG座土地账面成本为12,096,829.13元,已收到的补偿价款为150,000,000.00元,将两者差额137,903,170.87元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二)确认收益的原因及依据

  截止2019年末,欧浦智网FG座的房地产权证已交回发展中心,且已完成建设用地收回及产权注销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已被回收并注销,实物资产已转移给政府进行平整施工,欧浦智网已履行完毕协议义务,收到1.5亿元款项也不需要退回。因此其他非流动资产(FG 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不符合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定义,其他流动负债(1.5亿元)也不符合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定义。因此在2019年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已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获取或编制资产处置收益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确定,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对本期发生的资产处置收益,结合相关科目审计,检查支持性文件,确定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查询佛山土地资源网对挂账收储的FG座土地的招拍挂信息,实地走访查看现场的施工情况并进行拍照取证;

  4)获取并复核乐从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针对土地收储事项出具的《确认函》;

  5)获取土地收储协议,获取政府收储证明文件,并对文件进行分析、核查;与管理层就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形成结论。

  2.核查意见:

  2019年12月24日,审计人员与欧浦智网会计及资产管理人员一同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了盘点,实地走访原FG座仓库土地,相关建筑物及设备资产均已拆除并进行了土地平整,证明FG座土地资产已移交。经查询佛山土地资源网,对挂账收储FG座土地的招拍挂信息,未能查到相关信息,证明FG座土地还没有实现招拍挂交易。

  经核查,截止2019年末,欧浦智网已履行完毕协议义务,收到1.5亿元款项也不需要退回。因此其他非流动资产(FG 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不符合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定义,其他流动负债(1.5亿元)也不符合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定义。因此上述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会计处理及计算过程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冲回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9,581万元,补充计提预计负债5,314万元,预计负债期末余额22.22亿元。请你公司详细披露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所掌握的证据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等,并说明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依据、合理性及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预计负债的计提及冲回实现盈余管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聘请了律师应对公司所涉及的32宗大额诉讼案件,其中已决诉讼17宗,未决诉讼15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确认了22.22亿元的预计负债。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案由    涉案金额

  (万元)

  诉讼进展判决结果    预计负债

  (万元)

  1(2018)鲁民初224号青岛汉河房产公司中基投资、欧浦智网、萍乡英顺、陈娟2016年11月24日,青岛汉河与被告陈娟、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成立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同日青岛汉河与中基投资、陈娟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青岛汉河与中基投资签订《收益差额补足协议》,青岛汉河与陈娟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本公司、萍乡英顺针对以上三份协议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提供不可撤销之无限连带责任。青岛汉河认为中基投资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净值已远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合伙企业收益,达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条件,故提起诉讼。27,512.86原告撤诉对方已撤诉27,225.862(2018)粤03诉前调3197号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顺钢钢铁、欧浦智网、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欧陆投资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顺钢钢铁于2017年5月签订《融资协议》,约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发放2亿元贷款,后彼岸大道、顺钢钢铁、南洋商业银行东莞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贷银行向主债务人发放了20,000万元贷款。本公司及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欧陆投资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3,872.92一审判决主债务人未清偿部分承担1/2责任,二审上诉中。    1、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94亿元、利息15,69,000元及罚息(以209,6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0万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欧陆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1、2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23,855.623(2018)粤06执1231号中江国际信托顺钢钢贸、欧浦智网、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顺钢钢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提供1.5亿元贷款,欧浦智网作为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顺钢钢贸债务逾期,原告起诉顺钢钢贸偿债,欧浦智网承担连带责任15,950已举行异议听证,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执行。公司所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647,523股股金于2019年11月19日由竞买人以86,128,610元竞得。15,581.374(2018)珠仲裁字第238号许德来陈礼豪、田洁贞、欧浦智网、中基投资许德来与陈礼豪、田洁贞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出借20,000万元,本公司及中基投资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借款本息等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许德来实际出借15,000万元。19,800一审判决主债务人未清偿部分承担1/2责任,二审上诉中。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余额向原告许德来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礼豪、田洁贞追偿;

  2、驳回原告许德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19,800.005(2018)浙1082民初12547号侯雪荷欧浦智网侯雪荷与借款人陈礼豪签订了二份借款协议,共借款693万元,本公司签订《担保函》,对二笔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693判决生效    1、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代为偿还原告侯雪荷借款本金69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9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驳回侯雪荷的其他诉讼请求。

  693.006(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农行顺德乐从支行被告欧浦智网、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农行顺德乐从支行为三位主借款人南大钢管、指日钢铁、顺钢钢铁提供了多笔借款。由于本公司待拆迁的房地产是其他借款合同中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为解押抵押物,农行顺德乐从支行、本公司、三主借款人签订了《协议》,约定由本公司为三主借款人合计本金8,000万元的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拆迁款提交农行顺德乐从支行监管,原告负责解押待拆迁的房产。8,021.03暂时中止审理中止诉讼8,021.037(2019)苏0585民初1023号周慧敏欧浦智网2018年4月19日,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太仓荣南”)与陈礼豪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太仓荣南向陈礼豪提供借款1,000万元,指定收款账户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到期计息13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的,逾期部分按日/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本公司于当日向太仓荣南出具《担保函》,承诺对陈礼豪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5月22日,太仓荣南与周慧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太仓荣南将涉案债权转让周慧敏。1,013二审上诉中,一审败诉    1、被告陈礼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慧敏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13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欧浦智网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13.008(2018)苏0582民初15174号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2018年5月7日,江苏能华微电子与借款人中基投资签订《借款协议》,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借款1,000万元,指定借款汇入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用账户,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4日止,同日,本公司向江苏能华微电子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1,000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1,000.009(2018)粤06民初192号广发行佛山分行指日钢铁、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2016年4月5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指日钢铁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指日钢铁借款18,880万元,借期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各担保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各抵押人签订《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抵押人、本公司签订《动产监管合同》,后贷款展期至2019年3月14日。因贷款展期后,借款人及各担保人逾期未还款,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提起诉讼。18,965.21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顺德指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佛银授合字第100008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8,88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同时,以2018年12月17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2018年12月17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钢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99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德指日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8,965.21

  10(2018)粤06民初193号广发行佛山分行顺钢钢铁、指日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2016年4月5日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顺钢钢铁签订《授信额度合同》,顺钢钢铁借款193,859,661.72元,借期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各担保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各抵押人签订《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抵押人、本公司签订《动产监管合同》,后贷款展期至2019年3月14日。因贷款展期后,借款人及各担保人逾期未还款,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提起诉讼。24,346.53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顺钢钢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佛银授合字第100009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4,23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同时,以2018年12月1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德指日、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4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钢钢铁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4,346.5311(2018)粤06民初185号中行顺德分行欧浦智网2016年9月27日,中行顺德分行与本公司、第三人签订了《动产监管协议》,约定第三人以动产抵押方式为中行顺德分行给予债务人的授信提供担保,本公司对抵押的动产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后因债务人违约,中行顺德分行要求本公司协助实现抵押权,但本公司未予以配合,且抵押的动产已去向不明。34,126.02尚未开庭尚未开庭34,126.0212(2018)粤06民初211号中钢深圳欧浦智网2017年12月26日,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保管仓储合同》,由本公司向中钢深圳提供物资仓储保管服务。2018年9月11日,中钢深圳分别向三家公司采购热卷共计26282.386吨,本公司向中钢深圳出具了进仓单,并在进仓单上对中钢深圳存入货物的时间、品名、规格、重量、数量及存放地点做了记录。2018年10月31日,中钢深圳工作人员发现该批货物已丢失,本公司无法放货。12,194.02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121853115.8元及利息(利息以121853115.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付至欠款清偿日止)。12,194.0213(2018)粤06民初210号、(2018)粤06执保390号朱国趣欧浦智网朱国趣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19,000万元。本公司出具转委托授权,委托将该借款全部汇入个人账户。后原告将该19,000万元全部汇入指定的个人账户。17,847.12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国趣归还借款本金1.65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2、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国趣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1.6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

  3、驳回原告朱国趣的其他诉讼请求。

  21,579.0914(2018)京仲字第3252号周世平欧浦智网、中基投资、萍乡英顺、陈礼豪、田洁贞周世平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7,000万元。各保证人中基投资、萍乡英顺、陈礼豪、田洁贞签署了《保证担保书》,对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5,647.04仲裁生效    1、欧浦智网向周世平清偿借款本金5,500万元;

  2、欧浦智网向周世平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为标准的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3日为75,6250元;

  3、欧浦智网向周世平支付计算至2018年9月3日的违约金529,305.55元,并继续向周世平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3%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4、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对上述第1至3向欧浦智网应向周世平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5、欧浦智网向周世平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6、驳回周世平的其他仲裁请求;

  7,459.2715(2018)粤0606民初158号佘群欧浦智网、陈礼豪2018年8月14日佘群与本公司签订二份《借款协议》,确认本公司共借款2,50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借款全部汇入陈礼豪个人名下账户。3,486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欧浦智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佘群偿还借款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2、被告陈礼豪对被告欧浦智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456.6116(2019)粤06民初57号HARTOW欧浦智网,陈礼豪2018年4月16日HARTOW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本公司借款1,00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后续期至2018年9月15日,借款全部汇入陈礼豪个人名下账户。1,624.94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ARTOW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1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383,61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1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HARTOW的其他诉讼请求。

  1,419.7617(2019)粤06民初31号WEEKOKKENG欧浦智网,陈礼豪2018年4月17日WEEKOKKENG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本公司借款1,00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后续期至2018年9月16日,借款全部汇入陈礼豪个人名下账户。1,516.79一审判决生效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EEKOKKENG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1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383,61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1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WEEKOKKENG的其他诉讼请求。

  1,418.87合计222,155.26

  (下转C78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