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框架协议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于2020年6月11日与上海哈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峰新材料”)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上海哈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城北路1355号A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兴峰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2月4日

  营业期限:2015年2月4日至2045年2月3日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有色金属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有色金属、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包装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超电缆与上述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哈峰新材料未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哈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锆元素新材料、铪合金新材料”开展合作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战略合作目的

  为响应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新材料作为重点发展新兴产业之首的政策,结合上市公司核心子公司强大的市场影响力与民营企业的创新思路,着力推动代表中国工业发展高水平的新材料项目的进程,为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2、战略合作项目简介:

  “锆铪分离技术”是我国863计划的重点研发项目,该项目代表了中国工业装备极大提升的最关键新型材料,对增强综合国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运用领域及其广泛。乙方不仅掌握了锆铪分离技术且能实现锆铪分离产品的产业化,该项目乙方在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欧洲所有联盟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已获得专利证书。

  3、战略合作内容

  利用铜添加锆元素(纯度达99.9),生产铜铪合金相关的特种电线电缆,用于高铁、地铁、轻轨、海底隧道、5G等相关领域,具有优异的抗张强度和耐热性等特殊性能。

  4、战略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的供、销合作关系,乙方按照甲方的技术指标要求提供锆材料或锆合金给甲方;

  (2)甲乙双方积极推进“新型锆合金特种电缆”的研发、生产相关事宜,在条件成熟时,探讨共同成立“锆合金特种电缆公司”的可行性。

  5、战略合作约定

  (1)本协议属于框架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

  (2)在后续项目具体推进过程中,如有需要,双方将视相关项目洽谈情况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

  6、协议的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严重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哈峰新材料不仅掌握了锆铪分离技术且能实现锆铪分离产品的产业化,通过签署《框架协议》,中超电缆与其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合作双方整合和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新型锆合金特种电缆方面展开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若后续具体项目落地,将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延伸,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框架协议》的签署暂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从长期来看,该《框架协议》的签署会给公司带来积极影响,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约定,对协议签署方的法律约束力较低;

  2、项目存在合作方式、研发成果和市场业务前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3、意向协议作为各方推进工作的依据,正式的开展尚需公司持续评估,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后,再行签署正式的协议。对于未来实际签订或实施的具体合同,达到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