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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明确

深交所6月30日起 接收创业板新申报企业申请

  

  

  本报记者 姜 楠

  日前,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通知》指出,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

  具体而言,首发在审企业: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执行。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本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5.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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