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16号”通知的要求,自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报表格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该准则。根据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该准则。根据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新合并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执行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公司按照财会[2019]16号相关要求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是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22号”等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具有合理的法规依据;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相关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议案。
四、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会计政策的修订而进行的适当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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