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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遵义砺锋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围绕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产业展开布局的战略定位,依托公司已有的产业布局,持续探索在政策支持、现金流好的领域进行进一步业务布局,同时有利于公司继续聚焦四川区域水泥业务板块的稳定运营和稳步发展,不断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盈利质量。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遵义砺锋水泥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协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应敏、胡必亮、张一弛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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