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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6号)的回复 (下转C68版)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菱股份”或“深圳索菱”)于2020年5月29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相关问询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1、2020年3 月16 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号),其中认定你公司以前年度披露的年度报告涉嫌存在重大遗漏,且未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因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请详细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金额、期末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资金占用形成时间、占用原因、日最高占用额等。

  【公司回复】:根据公司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号),其中第三条认定:“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中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提到,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33,736,220.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

  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被处罚对象均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并已经申请听证,听证程序尚未结束,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公司根据证监会现场调查材料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4月17日,时任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以股权质押形式向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万向信托”)借款1.8亿元,借款期限2年,年化利息7.23%,用于偿还其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1.8亿元的垫资款。2018年4月19日,经公司账户向非供应商账户转出1,280,000.00元经体外账户最终支付于万向信托偿还其借款的利息;2018年6月19日,公司经非供应商账户转出3,325,800.00元经体外账户最终支付于万向信托偿还其借款的利息。共计支付万向信托借款利息累计4,605,800.00元。

  (二)2018年6月20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满,员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了股票转让,截止2018年6月22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合计10,403,805股已全部出售完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并终止,其后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9日,经公司账户向非供应商账户转出25,787,210.79经体外账户最终支付于公司58名员工,用于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经公司账户向非供应商账户转出3,343,209.70元经体外账户账户最终支付于员工指定账户,用于赔偿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钟贵荣、财务总监王大威员工持股计划损失。共计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累计29,130,420.49元。

  综上,支付万向信托借款利息以及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共计33,736,220.49元(告知书里金额为33,736,220.52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余额为33,736,220.52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05%。

  同时,肖行亦已向证监会提出申辩和听证,认为其并未占用公司资金,上述资金均系来源于个人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的分配财产及其个人资金等,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目前,尚未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结果。待有进一步结论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2)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情况,说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会计师回复】:(一)根据索菱股份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号),第三条:

  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中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提到,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33,736,220.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经会所审计,截止2019年12月31日索菱股份其他收款-肖行亦明细科目余额为33,736,220.52元,我们向肖行亦发送询证函及执行访谈程序,但肖行亦认为没有欠付索菱股份款项,并拒绝在询证函上签字,我们无法获取更有力的证据,以对其他应收款-肖行亦期末余额款项性质及期后是否能收回做出认定。本问询函回复日,肖行亦对上述保留事项中内容拒绝签字,并已向证监会提出申诉及听证,尚未收到正式的处罚结果。

  (二)上述(2)(一)中33,736,220.52元款项性质若认定为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则应当确认为公司2018年度经营费用,或在以后年度确认。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该金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为0.96%,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0.61%;上述款项若认定为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不会导致所属年度利润由盈转亏,或由亏转盈,上述事项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于索菱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形成发表保留意见的基础,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4)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为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所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截至目前,为尽快消除保留意见对涉及事项的影响,公司多次督促肖行亦先生尽早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辩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若认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实,公司将全力督促肖行亦先生尽快偿还上述占用资金,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2、2019年至今,你公司多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对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12月27日,你公司对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20年5月23日,你公司再次对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请说明以下事项:

  (1)2019年至今历次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原因。

  【公司回复】:1)、2019年4月30日,公司在出具2018年年度报告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差错更正的原因及调整事项:

  a)2017年存在大额的银行存款收支对应往来款项未入账情况,审计调整补入账;

  b)2016年、2017年存在公司体外账户回款确认虚假销售收入情况,审计调整冲回虚假收入;

  c)2016年、2017年存在公司体外支付经营费用未入账情况,具体:房租、离职人员工资、加班费,审计调整补入账。

  2)、公司为了使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针对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2018 年度会计师审计范围受限事项,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自查并委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会所“)出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自查及差错更正的范围包括2016年、2017年、2018年度合并内7家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电子”)、索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国际”)、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精密”)、惠州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妙士酷”)、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涉及上述7家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此次差错更正报告区别于2019年4月30日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补充调整以下事项:

  a)索菱股份、索菱国际、九江妙士酷三家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度虚假收入确认调整;

  b)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2018年度虚假收入对应的虚假成本确认调整;

  c)由索菱股份控制的自然人及合并范围外公司账户用于流转虚假销售回款及采购,调整冲回后形成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挂账及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

  3)、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67 号),要求年审会计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规定对 2016 年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同时,请会计师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年度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如是,请对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随后公司在 2020 年 1 月15 日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467 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中表示,公司新任管理层经过与会计师进行协商,将在反馈结束后,全面配合会计师启动全面审计程序,全面审计报告预计与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同步完成。

  随后公司再次委托年审机构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度索菱股份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2016年度12个主体单体,2017年19个主体单体、2018年20个主体单体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报告。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经全面审计的《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19年年度报告》。事后经审核,由于审计机构及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2016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存在差错。随后公司针对前次差错更正后财务报表与全面审计财务数据之间的差异以及由于审计机构及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的差异,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再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因为本次调整事项区别于前次差错更正的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a)索菱股份虚假收入对应的营业成本补充调整;

  b)索菱股份虚假收入及成本调整冲回形成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进行补充确认;

  c)索菱股份、广东索菱电子、惠州精密、九江妙士酷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2016年、2017年、2018年度已支付未入账利息、欠付利息、罚息补充入账;

  d)依据截止2019年度报告日发生的已决及未决诉讼,计提2016年2017年2018年度预计负债;

  e)另外是由于工作疏忽导致的报表金额列报不准确。

  (2)结合你公司于2020年3 月16 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存在的涉嫌违规事实,说明会计差错更正内容与证监会认定的涉嫌违规事实是否一致,如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1、2016年度虚增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44.78%;2、2017年度虚增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08.13%;3、2018年度虚增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63.01%。

  2)、会计差错更正【注:以下所述“虚增、虚减”与上述《告知书》中提及的“虚增、虚减”的数据基础一致】:1、2016年度虚增收入405,046,812.54元、虚增成本225,556,180.6元、虚减费用10,677,506.14元、虚增利润总额197,786,105.82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44.34%;2、2017年度虚增收入346,788,579.89元、虚增成本242,400,152.9元、虚减费用26,353,599.36元、虚增利润总额92,460,410.0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54.93%;3、2018年度虚增收入422,937,792.31元、虚增成本192,133,115.68元、虚减费用90,857,240.88元、虚增利润总额763,180,822.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18.45%。

  3)会计差错更正与处罚告知书的比较差异:1、2016年度虚增收入多133,620,340.31元、虚增成本多225,556,180.6元、虚减费用多3,014,530.40元、虚增利润总额少81,303,342.15元;2、2017年度虚增收入多8,567,904.58元、虚增成本242,400,152.9元、虚减费用少38,444,203.16元、虚增利润总额少257,850,869.10元;3、2018年度虚增收入多227,067,791.51元、虚增成本多192,133,115.68元、虚减费用多66,605,073.82元、虚增利润总额多543,058,655.12元。

  4)截止差错更正报告日,差错更正与处罚告知书差异原因:1、收入差异是公司通过检查虚假收入流水、客户对账单、结合会计师发函回函金额确认的虚假收入金额比告知书多;2、成本差异公司通过对期末存货盘点、核对2016年2017年2018年度真实销售出库单、核对原材料采购入库与生产BOM表生产领料单核对,确认了虚假成本,告知书中无成本调整事项;3、费用差异公司通过核对体外支付费用及合同发票确认的未入账费用金额比告知书多,包括对2017年2018年非金融机构错款依据诉讼判决书补计借款利息费用。

  (3)结合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明你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以及你公司为确保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回复】:根据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被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为确保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

  1)2019年12月25日,公司完成了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重新聘任了新的财务总监以及新的审计负责人;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明确关键控制点,细化财务内部控制工作;

  3)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加强财务报表出具前的复核工作。

  上述整改措施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目前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后续公司将不断加强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再次梳理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强化财务管理。

  2)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的审计业务,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4)请年审会计师结合上述相关事项,分析并说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缺陷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并说明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以及在发表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时,是否已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会计师回复】:针对内部控制,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资金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生产及仓储循环及工薪人事循环):

  1)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资金循环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

  2)执行穿行测试,证实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3)针对了解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

  4)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经核查,公司2016-2018年度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2019年度公司更换了更具经验的管理人员。新管理层人员已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并完善,内部控制均得到有效执行。综上所述,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在2019年度已经消除,并不影响2019年度财务报表。我们已获取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证据,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是恰当的。

  3、你公司2019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约1.62亿元。请以列表方式说明债务重组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债权人、债务金额、债务重组安排(达成和解的时间、内容)、公司偿还时间及金额、实现收益金额及具体会计处理等。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2019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约1.62亿元,具体重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师意见】: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各项债务豁免协议,检查相关协议内容是否准确;

  2)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核查了公司账面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并未发现公司在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4、截止报告期末,你公司11.63亿元的短期借款已经逾期。请说明:

  (1)截至2019年末你公司的借款余额,包括银行借款、公司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列表披露上述借款余额的明细情况,包括借款机构、借款金额、到期日期、利率水平、还款方式、公司是否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保证措施。

  【公司回复】:截至2019年底,公司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应付债券)余额共计人民币1,901,434,346.39元,具体明细如下:

  (2)你公司2020年需偿还的借款情况(包括已逾期借款),综合测算你公司2020年的营运资金需求,并结合可动用货币资金和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是否你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回复】:1、预测一年内营运资金需求

  (1)2020 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预测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预测

  单位:万元

  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付现费用预计数取2019年、2018年平均值

  2、预计2020年度不涉及资本性支出,故不存在资本性支出资金缺口的问题。

  3、偿债计划及利息支付计划

  单位:万元

  4、融资安排

  受涉诉事项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未有新增银行授信,截至2019年底,不存在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

  5、根据账面可用资金、一年内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性支出、偿债计划、融资安排测算2020年公司资金需求如下表: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结合在手可用资金、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性支出配套资金需求、偿债计划等测算公司资金需求预计为21,756.07万元,故公司偿债压力较大。2019年公司进行了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变更,中山乐兴变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后续控股股东将会在营运资金上对公司提供支持。

  2018年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不断的经济下行压力,尤其是2018年底以来,受涉诉事项影响,债务危机爆发,公司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受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叠加因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流动资产都产生较大影响。2019年底以来,公司新的管理层梳理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积极运筹帷幄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

  1)、剥离低效、亏损资产,聚焦主业

  公司将剥离部分低效、亏损资产,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做大做强主业。

  2)、盘活闲置资产,延伸主营业务

  盘活现有的资产,努力提高产能利用率。充分利用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电子信息研究所的合作契机,将公司的主营业务延伸至电子行业。

  3)、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组织运行效率,与业务调整同步推进人员优化调整。

  4)、获取金融机构的持续支持

  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对生产性企业给予了很多优惠措施,包括各金融机构给予本金和利息展期。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各金融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争取获得更大的支持,合理保证公司的流动性。

  5)、争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

  公司努力争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协调上下游客户和金融机构,帮助公司解决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争取更多优惠措施。

  6)、引进新的战略合作方

  公司和控股股东仍将不遗余力的引进战略合作方,为公司的长期发展保驾护航。

  7)、加快推进债务重组

  积极对接债权方,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力争尽快解决公司债务危机;利用资本市场寻求更多的机会,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5、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项诉讼事项。请以列表形式说明针对各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及计提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报告期内,我公司存在多项诉讼,其中已判决并由我公司承担的费用均已计入当期损益;未经判决的,公司基本确定需要承担该项付款义务,履行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们充分考虑了与该或有事项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最佳估计数系根据诉讼书中诉求申请金额乘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预计负债金额。公司诉讼事项已经计提了充分的预计负债,符合谨慎性原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诉讼事项计提负债情况如下:

  【会计师意见】:1)、针对上述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a)获取并编制各项起诉案件明细;

  b)复核预计负债计算表(根据起诉书诉求金额,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考虑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且预计的最佳估计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规定,在预计负债计提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

  6、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个银行账户、多家子公司股权和土地被查封、冻结的情形。请说明:

  (1)逐项列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银行账户、子公司股权、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被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包括资产名称、账面价值或账户余额、占公司2020年一季度末净资产的比重、导致资产权利受限事项、所涉事项目前进展等。

  【公司回复】:经公司仔细核查,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受限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银行账户受限情况

  2、子公司股权受限情况

  公司除上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之外,2018年7月30日,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2500万元)为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不动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受限情况

  注1:1)、该资产主要系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及宿舍。2018年7月30日,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区**产业园**区**路**号不动产【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已针对该借款事项提起诉讼并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2)、根据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8)粤0304执保6817号】,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该不动产。截至目前,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在该案件被执行之前已与宁波银行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宁波银行同意免除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贷款相关的利息(人民币4,138,471.37元)、罚息、诉讼费等。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注2:1) 2018年7月30日,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价值4亿元的未来两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为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2018年1月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行与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圳中银福额协字第0000332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0000.00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止。为担保上述授信债务履行,中国银行与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 日签订《应收款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因对北京众联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冀东金地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汽长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银行;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3)2016年11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借2016流26427龙岗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下称“贷款合同”);随后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其对深圳是立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为自身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

  注3:该资产主要系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受限事项主要为连城县中触电子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有关涉诉事项涉及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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