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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通知,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创疆”)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2020年5月28日,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四川盛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5%)转让给青岛创疆,并将其持有的123,84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9.96%)表决权委托给青岛创疆。本次交易完成后,青岛创疆享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6.40%。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创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魏翔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障交易完成后青岛创疆的控股股东地位,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一致行动目的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在于保障乙方于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2、一致行动安排

  2.1于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甲方将严格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384.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为不可单方撤销、不可单方变更、不可单方提前终止、唯一的且排他的全权委托授权。

  2.3乙方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征求甲方意见。

  3、甲方特别承诺事项

  3.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该等增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委托给乙方行使,除非乙方书面明确拒绝接受委托。

  3.2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以协议转让或协议大宗交易等确定交易对手的方式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应确保受让方同意承接《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虽然有上款约定,但除非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协议的成立、生效、终止

  4.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生效。

  4.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36个月。

  4.3如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青岛创疆,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魏翔先生。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提高决策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四川盛邦与青岛创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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