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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760         证券简称: *ST 斯太         公告编号: 2020-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金融借款诉讼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金色木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关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斯大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控制措施。原控制的被执行人房产退回首封法院处置。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7,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幢4层4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48464号】的轮候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大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溧阳支行的13153000000400856账户的轮候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01001012010000008383账户、在中信银行武汉武昌支行的7381710182600070742账户的轮候冻结;

  四、本院(2018)粤03民初3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房产解除查封及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三、备查文件

  1、(2019)粤03执35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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