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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41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被告返还高频环境合计70%股权;原告返还股票对价款20,000万元,原告3,000万元定金无需返还,原告承担仲裁费1,487,5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结果预计将使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减少6,877.05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1119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形式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作价为35,000万元,其中以向高频环境原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0,00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5,0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申请人许又志、王霞、王晓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收购协议。同时,其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高频环境70%股权,冻结期三年。

  2020年4月24日,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与高频环境原股东许又志、王霞、王晓经过协商,在北京市签订了《关于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及有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仲裁及和解协议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7)、《关于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1、临2019-146、临2019-168)、《关于仲裁进展暨签订和解协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二、本次仲裁的结果情况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1119号),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又志、王霞、王晓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又志、王霞、王晓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6月4日前向申请人无条件返还已工商变更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高频环境30%股权,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又志、王霞、王晓返还的股权分别为14.5%、5%、10.5%;

  (三)双方应就被申请人名下高频环境剩余40%的股权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又志、王晓发行的总计10,565,240股被申请人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3603)相互返还。其中,被申请人应分别向申请人许又志、王晓返还的股权比例为26%、14%;申请人许又志、王晓应向被申请人返还的股票,折价为现金20,000万元进行返还(“股票对价款”),双方相互返还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如下:

  1、双方应于2020年6月14日前配合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收取和暂存股票对价款;

  2、申请人许又志、王晓于2020年8月13日前将第一笔股票对价款13,000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办理高频环境40%股权变更登记;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许又志、王晓关于办理高频环境40%股权变更登记的书面通知后20日内,应办理完成向申请人许又志、王晓返还高频环境4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在上述高频环境4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将第一笔股票对价款从共管账户支付至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如申请人许又志、王晓未能于2020年8月13日前支付第一笔股票对价款,且双方未能就该等款项支付的宽限期达成一致,则申请人许又志、王晓有权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共管账户自动失效,被申请人继续持有高频环境40%股权;

  6、高频环境40%股权按约返还完成后,申请人许又志、王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第二笔股票对价款6,000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如申请人许又志、王晓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的支付期限最晚为2021年4月30日;

  7、申请人许又志、王晓持有的10,565,240股被申请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并完成解除锁定手续后90日内,申请人许又志、王晓应将第三笔股票对价款1,000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在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交易下向申请人支付的3,000万元定金,申请人无需返还;

  (五)本案仲裁费1,487,550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仲裁终局裁决结果,预计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将减少6,877.05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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