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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润资源”)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崔炜先生因借贷纠纷事项起诉公司。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受理时间为 2020年5月13日。

  2、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起因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中润资源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5月23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中润资源出借人民币200,000,000元和20,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60天,借款利率为年化12%。中润资源未按期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需在10天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和利息总额30%的违约金。2016年5月11日,被告二新疆润信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借款及服务协议担保协议》,为中润资源200,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协议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

  2017年7月14日,中润资源向原告支付80,000,000元。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00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年化12%,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7,139,393.94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暂计人民币68,666,666.67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年化12%,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713,939.39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暂计人民币6,866,666.67元);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请1中被告一200,000,000元的债务及诉请2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因淄博中润华侨城项目园林景观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诉工程款276.43万元。原告诉称中润资源系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7年7月14日,中润资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0元并经原告确认。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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