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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博思致新(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少华、李先锋、吴季风、白瑞、查道鹏、柯丙军、侯祥钦、李志国合计持有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49%股权,并拟向陈航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质的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专项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质,公司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交易项下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与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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