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后因德州协诚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导致德州协诚对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给公司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向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永行使代位权。公司向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案号为(2020)鲁1424民初1027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二、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关于公司与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0)鲁1424民初1027号】,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十三条之规定,临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第三人德州协诚向原告仁智股份偿还欠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段忠永对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段忠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被告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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