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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5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先生的通知,股东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黄铭雄先生100%控股的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进投资”)与黄淦雄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各方系公司主要股东,其中黄锦禧先生系黄淦雄先生和黄铭雄先生的父亲,黄淦雄先生和黄铭雄先生系兄弟关系,雄进投资系黄铭雄先生100%控股的公司,截至公告日,合计持有公司20,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8.4211%。

  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雄进投资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0年6月15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签订:

  甲方:黄淦雄

  乙方:黄锦禧

  丙方:黄铭雄

  丁方: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1、就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董事、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及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乙丙丁三方同意与甲方一致行动;

  2、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和董事义务。

  (二)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4、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5、各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6、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7、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持股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的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及约定;

  8、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公司股份履行锁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9、各方同意并承诺,涉及公司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相关方均应回避表决。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36个月内有效。协议期满前15日内,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四)协议的解除

  1、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且不担任公司董事时,该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但不影响其股份的承继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也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四、备查文件

  黄淦雄先生、黄锦禧先生、黄铭雄先生以及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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