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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0-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公司”或“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警示函

  1、2017年10月23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65号),指出经现场检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现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准确,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预付款项等未能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与披露信息中“公司制定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存在差异的事宜。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了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质量,严格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18年2月12日,公司公告原持股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18年2月8日下发的《关于对汤奇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号),指出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汤奇青先生在六个月内买卖世纪华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事宜。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汤奇青先生以及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了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监管函

  1、2015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53号),指出公司存在2015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57%,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被责令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提到的问题,组织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部门员工加强对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认真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充分。

  2、2016年8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5号),指出公司存在对利润分配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同一公告进行了两次更正的问题。被责令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学习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并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表示会从中汲取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谨慎性,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3、2019年6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7号),指出公司在披露《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后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进行股份回购,导致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转增股本总数量与前期披露不一致。被责令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提到的问题,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员工加强对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认真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充分。

  (三)关注函

  对于上述关注函,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

  (四)问询函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具体列示如下:

  对于上述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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