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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48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下午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健先生

  公司董事长陈琳女士由于公务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股份900,912,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9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95,21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5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105,69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4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53人,代表股份104,99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8%。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849,65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3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44,2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9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105,447,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9%。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股份53,738,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1,253,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51,006,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7,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51,253,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99,613,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6%。反对10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弃权1,1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3%。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5,654,372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反对40,38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103,692,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6%;反对102,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弃权1,1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0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谢文婷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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