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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0-104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曾于2017年7月与关联方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为我司及下属单位提供存款、结算、信贷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中吸收我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存款,每日存款结余(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对我公司及下属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自2017年7月我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现我司拟与中交财务公司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我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与财务公司继续履行《金融服务协议》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我司于2020年6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李永前、薛四敏、梁运斌、周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是经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名称: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B座16层1603-1609

  法定代表人: 傅俊元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1677369E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071H211000001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日

  经营范围: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13、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14、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5日)。

  股东构成: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7,500 万元,占比 5%;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32,500 万元,占比 95%。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均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664.64亿元,负债总额为610.09亿元,其中,吸收存款为608.32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4.54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12.05亿元,净利润5.77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于存贷款:财务公司吸收我公司及下属公司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利率的规定,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财务公司向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含其他金融服务,下同),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参考,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高于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

  关于有偿服务:财务公司向我公司有偿提供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贴现、代理支付以及融资顾问等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外,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交财务有限公司

  1、服务内容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甲方及其下属单位之间及与中交集团成员单位间的委托贷款;

  (6)对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存款,每日存款结余(包括相关已发生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9)对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

  (10)对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

  (11)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

  2、服务价格

  (1)关于存贷款

  乙方吸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就该种类存款利率的规定,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

  公平协商确定。 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放贷款(含其他金融服务,下同),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作为参考,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高于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

  (2)关于有偿服务: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贴

  现、代理支付以及融资顾问等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

  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除符合前述

  外,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双方按照市场化原

  则以各自自身利益为本公平协商确定。

  (3)除上述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乙方亦在拓展

  开发其他被许可经营的金融财务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向甲

  方提供新的服务。

  3、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履行完毕所需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1、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贷款、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平台及渠道,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融资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3、我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我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关联方”)为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合计308,184.32万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出资额合计187,465.12万元;向关联方借款额度800,000万元(已使用150,000万元);我司子公司为我司融资事项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合计330,000万元;预计与关联方2020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3843.58万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江涛、胡必亮、刘洪跃对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交地产拟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为中交地产及下属单位提供存款、结算、信贷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平台及渠道,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融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中交地产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上述关联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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