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14:4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 66 号公司综合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327,42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789%。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326,918,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9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50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名,代表股份1,062,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069%。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7,427,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7,427,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7,427,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7,427,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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