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华集团
股票代码:603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红山农场
通讯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28号国泰大厦3栋2单元1601室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二二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吉华集团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吉华集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均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
2020年6月17日,吉华集团收到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锦辉机电实际控制人邵伯金先生与萧然工贸实际控制人徐建初先生于2013年11月1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各自行使其股东权利,双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出具之日起解除。邵伯金先生与徐建初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先生、徐建初先生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邵伯金先生单一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华集团股份196,0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0股的2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汇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吉华集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邵伯金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邵伯金
签署日期:2020年6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